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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发表:来源:工信部网站 日期:2015/10/12 点击率:1552
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.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

经国务院批准,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现就减征1.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自2015101日起至20161231日止,对购置1.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5%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。

二、本通知所称乘用车,是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(或)临时物品、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。具体包括:

(一)国产轿车: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(以下简称合格证)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(车辆型号的第一位数字,下同)为“7”排量和功率(ml/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(人)项不超过9人。

(二)国产专用乘用车: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“5”排量和功率(ml/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(人)项不超过9人,额定载质量(kg项小于额定载客人数和65kg的乘积。

(三)其他国产乘用车: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“6”排量和功率(ml/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(人)项不超过9人。

(四)进口乘用车。参照国产同类车型技术参数认定。

三、乘用车购置日期按照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》或《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》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。

四、购置符合本通知规定的车辆,已按全额缴纳车辆购置税的,多征税款可按有关规定予以退还。

五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政策按照《财政部 国家税务总局 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》(财政部 国家税务总局 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53号)执行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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